我國刑法中關于商標犯罪的罪名共有三個,分別是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以及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
一.假冒注冊商標罪
假冒注冊商標罪,是指違反國家商標管理法規,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行為。
刑法第213條規定,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關于此類的以下問題詳解
1.關于“相同的商標”的認定:指與被假冒的注冊商標完全相同,或者與被假冒的注冊商標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足以對公眾產生誤導的商標。
2.關于“使用”的認定:指將注冊商標或者假冒的注冊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產品說明書、商品交易文書,或者將注冊商標或者假冒的注冊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等行為。
3.關于“同一種商品”的認定:指名稱相同的商品以及名稱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認定時,應當在權利人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和行為人實際生產銷售的商品之間進行比較。
4.關于“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認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
(1)改變注冊商標的字體、字母大小寫或者文字橫豎排列,與注冊商標之間僅有細微差別的;
(2)改變注冊商標的文字、字母、數字等之間的間距,不影響體現注冊商標顯著特征的;
(3)改變注冊商標顏色的;
(4)其他與注冊商標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足以對公眾產生誤導的商標。
此類立案標準
根據《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下稱規定(二))的相關規定,假冒注冊商標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2.假冒兩種以上注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3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
3.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
刑法第214條規定,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此類立案標準
根據《規定(二)》,銷售明智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
2.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在15萬元以上的;
3.銷售金額不滿5萬元,但已銷售金額與尚未銷售的貨值金額合計在15萬元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
刑法第215條,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此類立案標準
根據規定(二),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
2.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在15萬元以上的;
3.銷售金額不滿5萬元,但已銷售金額與尚未銷售的貨值金額合計在15萬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