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認定的主體不同。
中國馳名商標的認定機構是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和商標評審委員會;另據高法的司法解釋,人民法院可以對商標是否馳名作出認定。中國品牌的評價機構則是中國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由國家質檢總局監督和管理,“名推委”是非常設機構,由中國工業經濟聯合會負責其日常工作。
二、認定的標準不同。
根據《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認定馳名商標考慮以下五方面的因素:
1.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
2.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
3.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序和地理范圍;
4.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
5.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
根據《中國名牌產品管理辦法》的規定,中國名牌應具備的條件則是:
1.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的規定;
2.實物質量在同類產品中處于國內領先地位,并達到國際先進水平;市場占有率、出口創匯率、品牌知名度居國內同類產品前列;
3.年銷售額、實現利稅、工業成本費用利潤率、總資產貢獻率居本行業前列;
4.企業具有先進可靠的生產技術條件和技術裝備,技術創新、產品開發能力居行業前列;
5.產品按照采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的標準組織生產;
6.企業具有完善的計量檢測體系和計量保證能力;
7.質量管理體系健全并有效運行,未出現重大質量責任事故;
8.企業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務體系,顧客滿意程度高。
可以看出,中國馳名商標的認定標準側重市場認可,而中國名牌的評價側重于生產規模和技術條件。
三、認定和保護政策不同。
中國馳名商標的認定是出于保護的需要,只是針對個案;而中國名牌是主動評價,成批保護。
四、國際范圍內認可程度不同。
馳名商標是在世界范圍內得到法律認可的概念;而目前除中國外,其他任何國家尚無政府授權評選國家名牌產品的機構。
五、認定的法律依據不同。
中國馳名商標認定的依據是《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質檢總局發布的《中國名牌產品管理辦法》則是目前規范中國名牌評價工作的一部部門規章。
六、認定的程序不同。
商標局和商評委認定馳名商標遵循行政裁定程序,人民法院認定馳名商標遵循民事審判程序,且商標局和商評委的認定不是終局裁定,仍要接受司法監督。中國名牌的初審和推薦工作則由省、區、市質檢局掌握,最后的初選、征求意見和公布工作由“名推委”在質檢總局的指導下進行,其評價結果不受司法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