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一經注冊即受法律保護。但是,根據《商標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注冊商標是有使用期限的,即注冊商標的有效期限為10年,自核準注冊之日起計算,有效期滿后,若想繼續使用的話,按照《商標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商標注冊人應當在有效期滿前6個月內申請續展注冊;在此期間未提出申請的,可以給予6個月的寬展期。如果寬展期滿仍未提出續展注冊申請的,商標主管部門就可以注銷其注冊商標。從來信看,你廠使用的日用化工產品商標注冊于1997年12月,至2007年11月已滿10年專用期限,在2007年12月至2008年5月這個寬展期內,你廠沒有提出申請續展注冊,因而商標主管部門予以注銷是有法律依據的。
不過,為了合理保護注冊商標,法律在規定商標續展注冊制度的同時,對未及時辦理續展注冊的還規定了一定補救措施。《商標法》第46條規定:“注冊商標被撤銷或者期滿不再續展的,自撤銷或者注銷之日起一年內,商標局對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注冊申請,不予核準”。這就是說,在寬展期滿后注冊商標被注冊的一年之內,該商標仍受保護。這一規定避免了一些別有用心的人鉆法律空子,搶注已被注銷的商標,從而保證原商標使用人仍擁有采取法律措施補救的機會。現在,你廠應盡快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和辦理注冊手續,以便繼續擁有該商標專用權。若在被注銷后的一年內仍不采取上述補救措施,則完全喪失該商標專用權。特別是該商標一旦被他人注冊,你廠就喪失該商標使用權,如若繼續使用就構成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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