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商標撤銷三年未使用你需要知道的幾個問題?
我們都知道,越來越多的商標被申請撤銷三年未使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注冊商標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
商標局收到撤銷申請后,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將向申請人發出撤銷申請受理通知書,向商標注冊人發出《關于提供注冊商標使用證據的通知》。
那么在收到《關于提供注冊商標使用證據的通知》后,及時專業的提供使用證據,就顯得尤為重要。
根據法律規定。可以理解為:需要提供的證據是2方面的:
1、商標局制定的時間三年內的使用證據。
2、如果沒有使用證據,就需要提供“不使用的正當理由”。
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的正當理由:
一、不可抗力;
地震、火災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理由
二、政府政策性限制;
三、破產清算。
破產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以后,由清算組接管公司,對破產財產進行清算、評估和處理、分配。清算組由人民法院依據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士組成。所謂有關機關一般包括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政府主管部門、證券管理部門等,專業人員一般包括會計師、律師、評估師等。
撤三后商標再注冊的時間?
新商標法第五十條規定,“注冊商標被撤銷、被宣告無效或者期滿不再續展的,自撤銷、宣告無效或者注銷之日起一年內,商標局對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注冊申請,不予核準。”
問:自撤銷、注銷之日起一年內不予核準的是指這一年期內申請的商標還是指在這一年內被實質審查到的商標?
這個問題應該說很多人有關注過,也有很多人不知道明確答案。
那么究竟是指申請日呢還是審查日呢?
商標局回答是:
新《商標法》第五十條規定的是其他人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情形。自撤銷、宣告無效或者注銷之日起一年內不予核準指的是商標局對一年內審查到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注冊申請不予核準。
明確了吧!
關于商標被撤三提供使用證據
假如:16類商標被提撤銷在“紙巾”部分核定商品上的注冊,商標局要求提供該商品上使用證據材料,或者證明存在不使用的正當理由。當事人提供在“辦公文具”商品上使用的證據材料是否有效?
商標局回答是:
無效
關于商標被撤三中怎么撤銷商品或服務項目
問:咨詢一下關于注冊商標連續三年不使用撤銷的問題。申請人請求撤銷注冊商標在部分核定使用服務上的注冊,商標所有權人提供的使用證據不足或者未予答辯,會因此撤銷該商標在所有核定使用服務上的注冊還是僅撤銷在部分核定使用服務上的注冊?
商標局回答是:
撤銷申請撤銷的注冊商標的商品和服務項目。
實操中,我們接受委托申請通過“撤三”手段撤銷別人商標的時候,首先要考慮是選擇撤銷該商標全部商品內容還是部分商品內容。申請時的選擇決定商標局裁定事的被撤銷內容。
提供哪些使用證據最有效力呢?
我們從商標使用的表現方式中尋找答案
1、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的具體表現方式包括:
(1)商標以任何方式直接使用在商品上。
(2)商標使用在商品外包裝、容器、標簽或附加標牌上等。
(3)商標使用在與商品銷售有聯系的交易文件資料上,包括產品說明、介紹手冊、發票、銷售協議、票據、收據、單據、商品進出口檢疫證明、報關單等。
2、服務商標使用的具體表現方式包括:
(1)直接使用于服務:包括使用于服務介紹手冊、服務場所裝飾、招貼、菜單、登記證、價目表、入住表格、掛號卡、獎券、貿易標志、匯款單據、文具、信箋及其他配套用具用品等。
(2)使用于與服務有聯系的文件資料,包括發票、發貨單、紀念品、提供服務協議等。
3、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上的具體表現方式包括:
在廣播、電視、雜志、報紙及廣告牌、郵寄廣告等媒體或廣告方式中為實際使用商標的商品或服務進行的廣告宣傳(報刊雜志應為經新聞出版部門批準發行的)。
在展覽會、展示會使用商標,包括在展覽會、展示會上提供使用該商標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資料、照片等(展覽會、展示會應為各級政府有關乍;理部門批準舉辦的)。
注:
在《商標公告》、法律文書、注冊信息公布、新聞媒體報道中有關商標的使用不視為商業活動中的使用。
商標的變更、轉讓和續展注冊以及其他不具有商業意義上的使用都不能視為實際意義上的商標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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