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應對反傾銷,需走創新路
中國企業如何應對反傾銷,這一問題連日來又被媒體反復熱炒。原因在于按照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之初時簽訂的議定書,2016年12月11日后WTO成員應立即停止在對華反傾銷調查中使用“替代國”做法。然而迄今美國、歐盟均未按期終止反傾銷“替代國”做法,導致人為提高了中國企業的反傾銷稅率,對中國相關行業出口和就業造成了嚴重影響。
在對華反傾銷調查中使用“替代國”做法,通俗地說,就是在確定中國出口商品的所謂“正常價值”時,選擇第三國同類商品的價格作為計算依據,此舉使得“價廉物美”的中國產品極易構成傾銷,從而被征收高額的保證金。在筆者看來,中國企業之所以頻頻在“替代國”制度上中招、招致反傾銷調查,其根源在于隨著勞動力成本較低、價格競爭優勢較大的“中國制造”加快“走出去”的步伐,容易觸動他人利益,當無法在價格上與“中國制造”進行競爭的時候,就可能啟動反傾銷等手段去限制中國企業發展。
但我們也應理性地看待事情的另一個側面,就是我國“走出去”的產業和企業有相當一部分還處在產業鏈下游,產品附加值不高,沒有自主知識產權和核心專利,試圖“以價取勝”的根本原因其實是沒有能力“以質取勝”,也因此在遭遇反傾銷調查時束手無策。
這樣看來,雖然以“替代國”制度為由頭發起反傾銷戰役在一段時間內阻礙了中國企業“走出去”的步伐,但也客觀上倒逼中國企業反思自身的發展模式,引導中國企業向重視知識產權和高附加值產品的方向上轉型。具體而言,就要求“走出去”的中國企業要對所處行業進行深入的專利分析,圍繞行業前沿技術加強原始創新,同時防范可能出現的知識產權侵權或被侵權風險,積極形成完善合理的知識產權布局,實現無形資產的增值,進而通過建立品牌,完成從“以價取勝”向“以質取勝”的過渡。
我們相信,作為WTO各方成員,在各方督促和給予的壓力下,其最終都將按照議定書的要求履行自身的國際義務。因而,作為“走出去”的中國企業,與其在指責他人方面牽扯過多精力,倒不如抓緊寶貴的時間完善自身。“替代國”事件的解決絕不是終點,當摩擦過后市場競爭回歸正軌時,與國外同業競爭對手的“二次競速”才剛剛開始。彼時,擁有知識產權實力的企業方能打破貿易壁壘,從而占領市場,應對反傾銷。(曉樂)
(責編:賀迎春、熊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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