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商標的使用?
商標的使用,是指商標的商業使用。包括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二、商標的使用有哪些具體表現形式?
1、指定在商品上的商標使用形式
(1)采取直接貼附、刻印、烙印或者編織等方式將商標附著在商品、商品包裝、容器、標簽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標牌、產品說明書、介紹手冊、價目表等上;
(2)商標使用在與商品銷售有聯系的交易文書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銷售合同、發票、票據、收據、商品進出口檢驗檢疫證明、報關單據等上;
(3)商標使用在廣播、電視等媒體上,或者在公開發行的出版物中發布,以及以廣告牌、郵寄廣告或者其他廣告方式為商標或者使用商標的商品進行的廣告宣傳;
(4)商標在展覽會、博覽會上使用,包括在展覽會、博覽會上提供的使用該商標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資料;
(5)其他符合法律規定的商標使用形式
2、指定在服務上的商標使用具體形式有哪些?
(1)商標直接使用于服務場所,包括使用于服務的介紹手冊、服務場所招牌、店堂裝飾、工作人員服飾、招貼、菜單、價目表、獎券、辦公文具、信箋以及其他與指定服務相關的用品上;
(2)商標使用于和服務有聯系的文件資料上,如發票、匯款單據、提供服務協議、維修維護證明等;
(3)商標使用在廣播、電視等媒體上,或者在公開發行的出版物中發布,以及以廣告牌、郵寄廣告或者其他廣告方式為商標或者使用商標的服務進行的廣告宣傳;
(4)商標在展覽會、博覽會上使用,包括在展覽會、博覽會上提供的使用該商標的印刷品及其他資料;
(5)其他符合法律規定的商標使用形式。
補充情形:
1、 商標注冊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標注冊人關于對其注冊商標享有專用權的聲明,不被視為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
2、系爭商標不存在連續三年停止使用情形的舉證責任由系爭商標注冊人承擔。
用以證明系爭商標不存在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的證據材料,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能夠顯示出使用的系爭商標標識;
(2)能夠顯示出系爭商標使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務上;
(3)能夠顯示出系爭商標的使用人,既包括商標注冊人自己,也包括商標注冊人許可的他人。如許可他人使用的,應當能夠證明許可使用關系的存在;
(4)能夠顯示出系爭商標的使用日期,且應當在自撤銷申請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內;
(5)能夠證明系爭商標在《商標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圍內的使用;
(6)能夠證明系爭商標在商業活動中公開、真實、合法地使用。
3 、商標注冊人或者被許可使用人在指定使用的一種商品上使用注冊商標的,在與該商品相類似的商品上的注冊可予以維持。
三、商標有效使用證據的正確保存方式有哪些?
在實踐中,與商標使用緊密聯系的就是商標使用證據的保存,能夠證明商標實際使用的證據有很多種,較為常見的包括協議、票據、宣傳資料等。商標注冊人提供這些證據并不困難,但是由于行業慣例、交易習慣、企業日常管理制度等多方面因素影響,很多商標權利人所能提供的證據并不規范,從而導致其證明力降低。因此,企業在留存商標使用證據過程中,有必要注意以下幾點:(參見石傳武:《商標的有效使用證據該如何保存?》,載于《中國知識產權報》)
第一,日常對商標的使用要規范,盡量與注冊證上的商標標樣一致。
第二,在日常的使用中,對于可以留存原件的證據材料,一定要保留原件。
第三,商標使用證據之間需要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可以同時證明使用時間、商標標識、使用商品三要素。如商標附著在商品的包裝、容器、標簽上或服務的菜單、價目表上,這些證據根本無法體現商標使用的時間,自然很難被商標局予以采納。通常情況下,商品或服務的交易文書或文件資料,如合同、發票、維修維護證明、廣告宣傳資料等,這些都是比較“優質”的使用證據,也是企業比較容易保存的證據。為了明確體現出商標所使用商品,在出具上述證明文件時,商品的名稱一定不要用簡稱、甚至型號來代替,以免使證據的針對性模糊化,從而導致證據效力降低。在對商標進行廣告宣傳時,包括媒體廣告、網絡廣告、廣告牌、展覽會或博覽會等,應當及時保留好相關的網頁鏈接、視頻、雜志、照片等,同時能夠簽訂協議的,盡量簽訂廣告協議,并同時開具發票。
第四,商標的使用不僅局限于商標注冊人的使用,被許可人的使用也可以視為對商標進行了有效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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