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注冊商標程序中的訴訟程序: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其中對于因商標注冊不當、商標爭議而由他人提起撤銷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商標裁定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商標評審程序中的規定:
1、一事不再理原則。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申請人撤回商標評審申請的,不得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評審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對商標評審申請已經作出裁定或者決定的,任何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評審申請。
2、部分撤銷。《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撤銷注冊商標,撤銷理由僅及于部分指定商品的,撤銷在該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的商標注冊。”如被爭議商標僅涉及商品中一部分, 可申請部分撤銷。商標評審委員會依據事實予以裁定。
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或者裁定的追溯力: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依照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撤銷的注冊商標,其商標專用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有關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或者裁 定,對在撤銷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判決、裁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并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處理決定,以及已經履行的商標轉讓或者使 用許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要強調的是,因商標注冊人惡意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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