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今麥郎的“一袋半”商標被二審行政判決無效。北京高院在判決書中指出,“一袋半”屬于對產品商品重量的描述,屬于商標缺乏顯著性的情形,因此予以無效。盡管今麥郎出示了多項“一袋半”廣泛銷售和宣傳的證據,但二審法院仍然維持了“商標無效”的決定。


兩個商標,同性質卻不同命運。雙方的母公司在宣傳上都是不差錢的主,真實的“數以億計”,這力度肯定是符合“大量使用”的,在顯著性的最終認定上,差異在哪?
說起來,因使用獲得顯著性,是一個很主觀的事情。但需要明確的是,“大量使用”只是手段,不能一錘定音;裁定有效還得看“顯著性”這一結果,消費者認清來源才是根本。如果將兩個商品的宣傳或包裝做對比,會發現“今麥郎一袋半”是連用的,“小罐茶”是單獨用的。
“小罐茶就是小罐茶,一袋半是今麥郎的一袋半。”這種樸素的消費者印象,能很直觀的說明消費者記憶的重點——還得是“今麥郎”才記得住。判決書指出,“今麥郎一袋半”面向消費者時,消費者更偏好將“一袋半”理解為量大的解釋,而不是當作與“今麥郎”同等的識別商品來源的標志。而小罐茶就有點不同了,整個包裝或宣傳用語上,充斥耳目的全是“小罐茶”三個字,除了它,也沒什么更像商標的圖案或用語了。
其實扒一扒市場上的方便面,除了今麥郎的一袋半,還有康師傅的大食袋,白象的多半袋。一個概念難免引起競品跟風,從包裝風格看,這些“量詞”也紛紛占據包裝幅面的半壁江山。但是,從消費者體驗看,消費者粉的還是“今麥郎”“康師傅”“白象”,能一較高下;“一袋半”“大食袋”“多半袋”,就平分秋色,不會刻意選擇。
商標因顯著性——能作為商品或服務來源的識別標志,而成為商標。但包裝上的文字圖案,卻不一定全然發揮識別來源的作用,僅僅作為裝飾、解釋之用,才是產品包裝上大部分元素的本質。
商標的專用權是品牌差異化的重要體現之一,因此恨不能將包裝上的每一個元素注冊為商標是可以理解的商業行為。但對此,應當保有平常心。當不了商標,就安安靜靜的做好包裝的裝飾也行。“一袋半”商標的無效,只是從“一家專用”變成了“人人可用”,除了鶴立雞群的效應沒了以外,今麥郎企業也就是需要換一批刪去注冊商標標記的包裝而已。因為二審法院判決書中,糾正了此前關于“一袋半”具有欺騙性的說法。換句話說,只要真實重量“一袋半”比“一袋”多,還不至于觸發《廣告法》的處罰。
不過另外需要指出,這種因使用獲得顯著性的商標專用權,其專用權利范圍是要打折扣的。在小罐茶商標的維持有效裁定中,評審人員特別指出“小罐”是茶葉包裝的一種,小罐茶商標不得妨礙他人正常使用。也就是說,“小罐茶”管不住“小罐裝茶”,只要不刻意突出使用,僅作陳述性說明,“小罐”茶行業人人能用。
所以,因使用獲得顯著性是獲得商標專用權的一個途徑,但不是最佳的選擇。天然具有顯著性的商標,才是品牌經營者應當首選的注冊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