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是生產經營者在其生產、制造、加工、揀選或者經銷的商品或者服務上采用的,區別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具有顯著特征的標志。因而商標的本質,即標志,用于區別商品和來源的標志。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商標的存在是見證市場主體演變發展的標志。
根據商標法的規定,自然人、法人(公司)及其他組織(如行業協會等)均可以作為注冊商標的主體,但實際操作中常常有人利用法律規定惡意搶注,導致真正的商標使用人沒有商標權,而享有商標權的人將商標閑置或轉手以獲取利益,這不僅與商標存在的意義與價值背道而馳,為避免或減少這種情況,實際操作中,商標局已不受理自然人純粹可以個人名義申請注冊商標,雖有“以個人名義注冊商標,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以及等其他依法獲準從事經營活動的自然人,可以在以其在有關行政主管機關頒發的登記文件中登載的經營者名義申請注冊商標”的規定,但此處對申請注冊需提交的材料中,明確要求提供營業執照、承包合同、有關行政主管機關頒發的登記文件復印件,
對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以及等其他依法獲準從事經營活動的自然人申請注冊商標有沒有其他限制?
根據商標局自然人申請商標注冊的注意事項的規定“自然人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商品和服務范圍,應以其在營業執照或有關登記文件核準的經營范圍為限,或者以其自營的農副產品為限”,再次對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以及等其他依法獲準從事經營活動的自然人申請商標在選擇類別上進行了約束。
因此,純粹以個人名義申請注冊商標在實際操作中已經不可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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