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債務人獲得訴訟時效抗辯權。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后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理后,如另一方當事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且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同樣地,專利權侵權的訴訟時效,也應該適用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超過規定的訴訟時效,權利人的請求得不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從而喪失勝訴權。
專利權的訴訟時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規定: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至專利權授予之前專利權人要求支付使用費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權利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他人使用其發明創造之日起計算,但是專利權人于專利權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應當得知的,自專利權授予之日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的司法解釋中規定:“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權利人越過兩年起訴的,如果侵權行為在起訴之時仍在繼續,在該項專利權的有效期內,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人停止侵權行為,侵權損害賠償數額應當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計算。” 也就是說,權利人在兩年時效之后提起訴訟,如果該專利權在有效期內,人民法院仍應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行為,賠償要求可從提起訴訟之日起向前推兩年計算,即超 過兩年部分不予支持,兩年規定時效之后的仍應判決,以確保專利人的權益和對侵權者的懲罰。
兩年訴訟時效是否屆滿,計算的起算日期是關鍵,在專利法及司法解釋中都明確規定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起計算。法律中規定的知道,是指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知道侵權行為發生,自己的權利被侵害;而應當知道是指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對侵權行為在客觀上存在著知道的條件和可能性,由于主觀上的大意而沒有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過后知道了也應從客觀 上存在知道的條件產生之日計算訴訟時效。如兩年前侵權人就侵權產品公開廣告或參加展銷,由于權利人主觀上的過錯沒有知道自己權利被侵害,兩年后知道了,其訴訟時效仍應從兩年前起算。有關訴訟時效這方面的專業判斷,不清楚的時候還應該咨詢專業律師。
【商標被提撤銷時應該如何應對?】
【文章摘要】商標獲準注冊以后,商標注冊人并不是就可以高枕無憂,因為商標只有通過使用才能產生價值。因此,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社會公眾可以以“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為由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商標局在收到撤銷申請后,向商標注冊人發出提供使用證據的通知,只有商標注冊人能夠提供確鑿的使用證據,該注冊商標才能得到維持。
【律師評論】企業在商標注冊成功后,應該進行合理、規范的使用,才能有效延長商標的生命,而在商標使用的過程中,也應當學會有效的保留使用證據。推薦文章中將商標使用證據分為三類進行了較為詳細的講解,值得關注。除此之外,企業還需要提高商標保護的整體規劃意識,對于長期不使用的商標,應當制定管理時間表,在特定的時間節點,保留相應的持續使用證據,這樣才能確保自己注冊的商標不會“一不留神”被別人搶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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