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位于佛山南海的廣東駱駝服飾有限公司(下稱“駱駝公司”)以生產銷售鞋類為眾人所知,其“駱駝”系列注冊商標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而福建泉州一家公司在京東商城所售的“臺灣駱駝”牌鞋子,與駱駝公司的注冊商標極為相似,易導致消費者的混淆或誤認,駱駝公司將泉州的這家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停止銷售并賠償30萬元。9月29日,記者從佛山中院獲悉,該案二審判決已生效,駱駝公司部分訴求得到支持。
廣東駱駝服飾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經營鞋類、服裝等商品。去年,駱駝公司發現,福建泉州琛寶商貿有限公司(下稱“琛寶公司”)在京東商城開設“臺灣駱駝專賣店”,所使用的駱駝商標與駱駝公司的注冊商標“駱駝”極為相似,認為琛寶公司使用的商標構成侵權。駱駝公司將琛寶公司及京東訴至南海法院,要求兩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費用共30萬元。
琛寶公司在一審中提出,其所使用的標識“駱駝圖+TAIWAN”是在臺灣地區經注冊的商標,其使用經過正規授權,并非假冒駱駝公司的注冊商標,且其使用的商標是單峰駱駝,而駱駝公司的注冊商標為雙峰駱駝,二者不相同也不近似,不會造成消費者的誤解。
南海法院一審認為,被告琛寶公司銷售的鞋子及網頁上使用的文字標識均與原告駱駝公司系列商標構成近似,其銷售行為已侵犯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而琛寶公司作為商貿公司,在引進商標時主觀上存在過錯,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應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今年3月,南海法院判決琛寶公司賠償駱駝公司各項費用共計18萬元。
同時,南海法院也認為,原告駱駝公司未舉證證明被告京東公司故意為琛寶公司的商標侵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或幫助實施侵權,不構成商標侵權。
琛寶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佛山中院,佛山中院于今年4月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
琛寶公司認為,其使用的商標屬臺灣昭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昭星公司”)的注冊商標,其授權來源于惠安沙洲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沙洲公司”),而沙洲公司使用該商標經過昭星公司授權,所以其是授權使用,具有合法來源,一審法院認定琛寶公司的商品沒有合法來源沒有事實依據。
近日,佛山中院二審宣判,綜合考慮駱駝公司涉案“駱駝”系列商標的知名度、琛寶公司在網上所經營的專營店專門銷售被訴侵權商品的品種和數量以及經營時間等侵權情節的因素,以及駱駝公司調查取證及律師出庭等情況必然要支付的相關合理開支,認為一審法院確定18萬元的賠償數額合理適當。
據此,佛山中院駁回琛寶公司上訴,維持原判,琛寶公司停止銷售侵犯駱駝公司注冊商標的鞋類商品,并賠償駱駝公司包括為制止侵權合理開支在內的經濟損失18萬元。
爭議焦點
“單峰駝”與“雙峰駝”是否相似?
該案承辦法官、佛山中院知識產權庭庭長劉建紅介紹,判定商標是否近似應當以商品為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為基礎。而在該案中,琛寶公司使用被訴侵權商標的商品是鞋子,與駱駝公司在其注冊商標上核定使用的鞋類商品相同,二者屬于相同商品。爭議商標中的駱駝圖形,雖然有單峰和雙峰等差別,但該差別非常細微,并不能影響到整個商標標志駱駝圖形的近似,且文字標識“臺灣駱駝”與駱駝公司注冊商標一樣包含了“駱駝”字樣,其讀音和含義一致,被訴侵權商標標志與注冊商標標志本身構成近似。
銷售“單峰駝”商品是否侵權?
在該案中,“駱駝”系列商標經駱駝公司長期使用和廣泛宣傳,具有較高的顯著性和知名度,琛寶公司所使用的商標標志導致相關公眾誤認商品來源于駱駝公司的混淆可能性非常高。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琛寶公司的行為侵犯了駱駝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
對于琛寶公司提出其所使用的商標注冊于臺灣地區,不存在侵權行為的觀點。佛山中院經審理認為,商標權作為一種專有權,受到地域性的限制,按照臺灣地區法律注冊的商標權不能對抗駱駝公司在大陸依法注冊取得的商標專用權。
編輯: 王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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