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具有200余年歷史的廣東省佛山市特色傳統名點,“盲公餅”憑借甘美酥脆的特點而知名。然而,在“盲公餅”的知名度不斷提高之際,同位于佛山市的兩家餅業公司卻因一場不正當競爭糾紛而對簿公堂。
日前,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就佛山市合記餅業有限公司(下稱合記公司)訴佛山市南海區聯合食品有限公司(下稱聯合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作出二審判決,判令聯合公司需立即停止在銷售展示“盲公餅”商品時標注“佛山公”標識等不正當競爭行為,同時刊登聲明以消除影響,并賠償合記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10萬元。
同業起紛爭
據了解,“盲公餅”誕生于清朝嘉慶年間,佛山市失明老人何合將糯米飯焦干(鍋巴)研磨成粉,拌以油、糖及炒熟的花生、芝麻、綠豆粉等物,炭火烘烤成餅,因餅甘香松脆、價錢便宜,被人們所口口相傳,到“盲公”何合處買餅的人順口將其制作的餅稱之為“盲公餅”。隨著購買的人越來越多,老人開設了“合記餅店”,“佛山合記盲公餅”因而得名。合記公司歷經公私合營、改制等過程,成為了“盲公餅”的傳承者及生產商,其在第30類餅干、糕點、糖果等商品上持有第166967號“盲公牌盲公”商標及第1965555號“盲公”商標。
2014年,合記公司發現聯和公司銷售展示的“盲公餅”商品多處位置標注其“佛山公”商標,并使用“佛山公特產”“佛山公禮包”等涉嫌虛假的描述、宣傳用語,而且還將“合記”“百年老字號”“中華老字號”與“佛山公”組合使用進行宣傳,誘導公眾誤解“佛山公”是中華老字號。
合記公司認為,聯和公司上述行為阻斷了其注冊商標對“盲公餅”商品來源專有的、特定的指向,割裂了百年老字號“合記”與“佛山市合記餅業有限公司”的唯一對應關系,將合記公司與“盲公餅”的歷史傳承、商譽、美譽嫁接給聯合公司,名為銷售“盲公餅”實為包裝“佛山公”品牌進行虛假宣傳,聯和公司上述行為已經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
據此,合記公司請求法院判令聯和公司立即停止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并賠償其經濟損失30萬元。
據了解,聯和公司成立于2001年8月,主營餅干、糕點等商品的生產及銷售,其在第30類餅干等商品上持有第1678898號“佛福隆佛山公”商標及第8903361號“佛山公”商標。
聯和公司辯稱,其對涉案商標的使用是指示性合理使用,不會使消費者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其行為不構成商標侵權;同時,其在銷售“盲公餅”商品時標注“佛山公”“佛山公特產”“佛山公特產店”字樣,并未構成不正當競爭。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聯和公司以顯著方式標注“佛山公”標識、在“合記盲公餅”的文字介紹前標注“佛山公特產”等行為,未以合理方式表明銷售者身份,易使消費者混淆“盲公餅”商品的生產者及銷售者,或者使消費者誤認為兩者之間存在某種特定聯系,因而構成不正當競爭。
一審法院同時指出,聯合公司在網店中使用“佛山特產第1店”的宣傳用語,夸大了其生產、銷售佛山特產的市場份額和地位,以不當宣傳方式謀取競爭優勢,構成不正當競爭。聯和公司在銷售“盲公餅”商品時,使用“合記”“中華老字號”等行為并沒有破壞企業名稱識別商品來源的主要功能,屬于合理使用,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終審判侵權
一審判決作出后,合記公司及聯合公司均向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合記公司上訴稱,聯和公司共實施了兩個方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一是混淆“盲公餅”商品的來源,導致相關公眾誤認為聯和公司與合記公司之間及與“盲公餅”商品之間具有特定的關聯性;二是不正當地利用合記公司的歷史榮譽,誘導相關公眾將聯和公司及其受讓的“佛山公”商標誤認為與百年老店、中華老字號具有特定的傳承和關聯,意圖達到的目的是使得“佛山公”品牌獲得巨大增值。
據此,合記公司請求法院判令聯和公司立即停止銷售展示“盲公餅”商品時,在“盲公餅”商品圖片上標注“佛山公”標識、在“盲公餅”商品的文字介紹前標注“佛山公特產”字樣、將品牌標注為“佛山公”及在同一圖片上將“佛山公”與“盲公餅”并列使用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同時,判令聯和公司立即停止使用“百年老字號”“中華老字號”“我們專注于傳承傳統,引領未來,開創特產經典,做行業的領跑者”虛假宣傳用語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另外,判令聯和公司向合記公司賠償30萬元的經濟損失。
聯合公司則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并駁回合記公司的訴訟請求。其主要理由為,聯和公司使用的相關標識或者文字完全可以直觀、明確地表明其網店銷售者的身份,其使用方式不會使消費者對商品來源及市場主體產生混淆或誤認,不存在攀附合記公司商品商譽的故意。
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盲公餅”是佛山市知名特產,具有悠久的歷史,經合記公司的多年經營具有了較高的商品商譽。聯和公司作為專門經營佛山特產食品的企業,與合記公司同處佛山市,其應當知曉合記公司的“盲公餅”商品所具有悠久的歷史以及較高的商品商譽。在此情況下,聯和公司仍在銷售“盲公餅”商品時使用“佛山公”“佛山公特產”等標識,其主觀上難謂不存在攀附合記公司的“盲公餅”商品商譽的故意。同時,聯和公司通過在銷售“盲公餅”商品時使用“佛山公”“佛山公特產”等標識,使消費者誤認為聯和公司是“盲公餅”的生產企業或關聯企業,不正當地攀附“盲公餅”的商品商譽,利用“盲公餅”商品的歷史背景和商品商譽增加其企業歷史文化底蘊,獲得不當的競爭優勢,其行為違反了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所應遵循的誠實信用、公平競爭原則,構成不正當競爭。據此,法院作出上述二審判決。(記者 毛立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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