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87版《西游記》中美猴王的扮演者六小齡童在微博中怒斥自己的藝名被搶注,并曬出了自己多年前注冊的商標。從六小齡童的微博中可以看到,從今年7月至今,在短短4個月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的網站上就有8個以“六小齡童”名字申請注冊的商標。不難看出,名人姓名稱呼(包括姓名、藝名、譯名、外號、筆名)被惡意搶注為商標的現象亟待規制。
所謂“惡意搶注商標”,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用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社會公共領域的知名標識或者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標識作為商標使用的行為。“惡意搶注商標”行為產生的原因,一是在于搶注者惡意利用了我國商標法上的“在先申請原則”,即某類商品上的某一商標的專用權利授予第一個申請的人;二是因為惡意搶注商標能給搶注者帶來巨大的經濟效益,而成本卻非常低廉,可謂“一本萬利”;三是因為我國現行商標法律體系雖然禁止“惡意搶注”,但對此行為本身并未設置針對性的制裁措施或懲罰手段,不法搶注者往往抱著“搶注了不一定知道,知道了不一定告,告了不一定輸,輸了搶注別的”這種投機心理。這導致“惡意搶注商標”行為無法從根本上得到有效抑制,實踐中,大量的未注冊知名商標、知名字號、經典影視游戲角色名稱、名人姓名稱號等都被大量搶注。
名人的姓名稱號,受到我國民法的保護,所覆蓋的范圍不僅包括其身份證上的戶籍姓名,還包括其譯名、藝名、筆名、別名、綽號等。例如,以譯名為例,在籃球運動領域,“喬丹”作為美國籃球巨星Michael·Jordan的譯名而為大眾所知。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對“喬丹”商標爭議行政糾紛系列案件公開宣判,在涉及“喬丹”商標的3件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認定爭議商標的注冊損害了邁克爾·喬丹對“喬丹”享有的在先姓名權。
與名人譯名相似,名人藝名也是我國民法保護的對象。藝名是指演藝人士對外進行演出活動以及進行相關商業推廣時所使用的藝術稱號,表現為兩個特點:第一,藝名具有個性化的屬性,凝結著主體的藝術魅力、社會影響力以及關聯的經濟價值。與可以重名的一般意義上的姓名相比,藝名具有專屬性,一般與所指向的演藝人士具有一一對應關系。第二,藝名權具有商標權的屬性。名人的藝名承載著巨大的形象價值和精神感召力,這一代號一旦用于商業活動,該姓名所承載的符號含義馬上會轉化為最直接的廣告效應和購買號召力,正如美國法官所指出的那樣,“名人越有名,認出他的人越多,也就越具有宣傳產品的顯著性。對于那些為大眾喜聞樂見的名人而言,使用其藝名作為商標的商品,能夠讓大眾產生一種“愛屋及烏”的喜愛,從而不僅具有了識別商品及服務來源的作用,還能迅速提高市場知名度并積累商譽,從而帶來巨大的經濟效益。
對于藝名被隨意搶注為商標的不法現象,名人首先要增強權利意識,在發現的第一時間積極維權,如果姑息遷就,事后可能會喪失最佳的維權時機。此外,要充分利用商標法的現有規定,阻止不法者的惡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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